关于逐步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的通知

来源:欧宝登陆通道入口    发布时间:2025-04-12 11:25:03

  近阶段我县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留置混凝土试块,存在标识不清、未在浇筑地点留置、未按标准养护条件进行养护、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实施工程单位制作试块等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和《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为保证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现对混凝土试块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1.现场混凝土试块应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制作。混凝土试块必须在混凝土初凝后终凝前,在试块浇捣面上采用锐器刻划标识,刻划标识应清晰齐全,应包括下列内容:混凝土试块类型及组号、混凝土试块强度等级、工程及部位、浇捣日期等信息。当标识的部位、日期、等级相同的试块多于一组时,宜标明轴线区间或组号以区分不同时间段浇捣的混凝土。标养试块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B” (表示“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标识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T” (表示“同条件试块”),拆模试块应在试块左上方加刻“C”(表示“拆模试块”)。标识要求如下:

  第一行:左侧标明试块类型及组号,如B2表示标养第2组;T2表示同养第2组;右侧注明强度等级,如C30;

  全过程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完成,监理(建设)单位宜保留有关的资料(包括图像资料)。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块应在生产企业内部按规范规定要求制作,其标识与现场混凝土试块要求相似,唯一不同之处是试块类型,在试块第一行左侧必须标明预拌混凝土的拼音简称“YB”,如“YB2”表示预拌混凝土标养第2组。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建立完整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标准养护室内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不小于95%。标准养护室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标准养护箱须经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混凝土试件,一定要进行标准养护;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同养混凝土试件应放置在施工现场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同条件养护。

  3.施工现场未建立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室达不到要求的,试件拆模后,实施工程单位应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立即将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送至承担该工程见证取样本检验测试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标准养护,运送过程须做好防护。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实施工程单位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

  1.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须在28天龄期时进行检测验证,同条件养护试件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须及时送检。

  2.试块送检须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一定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和送检工作,建立混凝土试件的制作送检台账和养护记录、以及同条件试件养护温度记录。对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应安排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见证人员一定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实施工程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并对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负监理责任。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验测试的项目、数量、比例和试块标识等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签字确认。

  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接收混凝土试件时,应认真检查试块标识、凡标识未按照通知要求制作或标识不清晰或采用后期机械刻划的,应拒绝接收样品。

  1.质量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混凝土试块进行检查;

  2.凡在施工现场发现混凝土试块未采用刻划标识、刻划标识不全的,一律视为无效试块;

  3.凡在施工现场发现混凝土试块刻有预拌混凝土“YB”标识,一律按虚假试块处理;

  4.凡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发现混凝土试块未采用刻划标识、刻划标识不全的,均视为无效试块。

  5.凡在检验测试的机构发现混凝土试块未根据相关要求采用刻划标识但已接收样品的,其检验测试的数据不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对该部位或该批次的混凝土实体进行现场检测。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试块存在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