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大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菊湖路8号,邮编54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字样。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大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渐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号)。
本预案是梧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及各园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等。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梧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相关的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各相关的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的新趋势和严重程度,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时,本市启动相应等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日 AQI>10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 持续 48 小时,或日 AQI>100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 AQI>200。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 持续 96 小时,或预测日 AQI>20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 AQI>300。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之后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预警响应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响应信息。自治区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4小时内启动市级预警。黄色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各工作涉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工作涉及单位接到预警响应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应急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工作涉及单位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后,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明显的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该依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有关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市生态环境局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总结评估报告还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当预报首要污染物包含臭氧时,响应措施增加臭氧污染响应内容;当预报首要污染物仅为臭氧时,仅采取臭氧污染响应措施。
当预测日 AQI>100 持续 24 小时,或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根据首要污染物特征有针对性发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预警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预警期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应对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及财力等实际情况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建筑施工工地清单;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清单;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码头清单;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移动源管控清单;各类清单要在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结合实际动态更新,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梧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商相关的单位每年动态更新,另行印发。此前印发的《梧州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梧政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当地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县(市、区)、园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
(2)在接到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通知后,立即按照本辖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机制启动应急响应,对照《减排清单》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3)实施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各部门应急预案各项措施,做好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预案执行情况。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2小时内应组织对预警管理区域进行巡查排查,负责落实扬尘、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管控措施。
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力度。
负责对本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将污染天气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列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负责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推动燃煤工业小锅炉的改造和替代。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
牵头负责制定并落实预警应急期间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措施;I级响应期间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相关的单位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减排方案,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在货车限行的基础上扩大货车禁行区域,减少尾气排放污染;预警天气下组织执法人员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3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进行道路执法,对“三车”开展执法巡查,引导柴油货车绕行,尽量减少柴油货车进入主城区,加强上下班高峰时段重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负责做好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财政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矿山、砂石厂停止露天作业,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负责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查;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联合市气象局、广西梧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的部署和决定;向指挥部提出预警的启动或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启动或终止指令;负责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园区和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
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组织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地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指导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臭氧预警期间,督促落实停止室外喷涂、防腐维护等作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更新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车辆限行时段的市民出行;协调相关业主对城市外围道路增加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监督港口码头落实扬尘防治措施。预警天气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对预警空气监测点位3公里范围内重点区域进行道路执法,对“三车”开展执法巡查,引导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在10:00—18:00停止喷漆、烤漆等作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更新扬尘源和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督促协调水利工程工地采取扬尘管控措施,增加洒水抑尘频次,及时对露土和堆土进行覆盖;督促落实水利工程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负责组织落实对露天焚烧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降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等措施,暂停实施农业生产必需的用火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实施秸秆离田、粉碎还田等措施;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负责督促全市加油站、油库等业主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预警天气下引导市区加油站、油库错峰装卸油作业。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负责污染天气预警时组织落实减少或暂停露天大型体育比赛等活动措施。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做好污染天气事件条件下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监督指导印刷行业落实臭氧污染应对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天气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并负责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烟花爆竹的禁售管理,对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进行处罚。指导协调森林防火工作。
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各油库、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检查。负责烟花爆竹质量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暂停炼山审批,已审批的通知暂停炼山活动;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监督指导各城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对城市道路施工进行监督,督促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组织并督促管理区域内停止露天烧烤、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秸秆落叶等行为,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处理。臭氧预警期间,督促市区内停止对树木花草等喷施农药,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自查。
负责协调管理国有企业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国有企业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督促相关的单位及时落实各项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积极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断电、供电以及区域电力调配措施。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开展污染过程溯源分析。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警提供决策依据,提出污染应对措施建议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污染天气。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或生产线全部停产。
(2)增加市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重点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小时1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2次。
(3)市区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5)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3)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2)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
(3)增加市区主要城市道路冲洗除尘频次,重点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及喷淋频次至每小时2次或以上,其中22:00至次日6:00不少于3次。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应急减排要求执行措施,涉氮氧化物排放工序降低产能或降低排放浓度10%(黄色预警)、20%(橙色预警)、30%(红色预警)及以上,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降低产能或降低排放浓度10%(黄色预警)、15%(橙色预警)、20%(红色预警)及以上。
(2)强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强化涉及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企业执法检查,对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3)市区内的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在8:00至18:00内停止喷漆、烤漆等喷涂作业。
(4)市区内建筑工地、道路和桥梁等工程在8:00至18:00内停止室外喷涂、防腐维护、沥青铺路和道路划线等作业。
(5)市区内加油站在10:00至18:00内错峰装卸汽油。油气回收装置无法正常运行的,在8:00至18:00内停业整治。
(6)强化移动源排放管控,引导过往柴油货车绕行,尽量减少柴油货车进入主城区,加强重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7)加强重点区域增湿作业。重点区域每日10:00至18:00增加道路洒水和高空雾炮喷淋作业频次,提升环境空气湿度,控制臭氧反应强度。
为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善空气质量联防联控机制,实现污染削峰,提高预警响应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由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成立的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空气质量削峰预警及响应工作。
设立市十一中、市逸夫小学、龙新(市中医院)、政贤路18号(龙圩区人民政府)等4个空气质量预警监测点位,采用24小时自动监测方式。
空气质量预警管理区域为万秀、长洲、龙圩3个城区建成区;空气质量削峰预警管理重点区域为各空气监测点位半径3公里范围。
全市PM10浓度连续8小时大于等于70微克/立方米或PM2.5浓度连续8小时大于等于50微克/立方米,或因臭氧污染预判日AQI大于等于90。
(一)广西梧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梧州市气象台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议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为提高工作效率,单个点位监测数据触及预警条件时,梧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可视情况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全市监测数据触及预警条件时,会商结果须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报告,及时发布预警通知,将预警级别及相关信息发送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削峰预警通知后按照单位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广西梧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梧州市气象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做研判,达到解除条件后将研判结果和解除建议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削峰预警解除通知,解除预警。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每次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工作总结及建议反馈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国资委、梧州市气象局、桂东公路发展中心、梧州供电局、广西梧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